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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8项新国家标准 标典周道(129-1215)

时间: 2024-08-04 10:26:34 |   作者: 单向塑料格栅

  12月9日,住建部发布8项建筑规划设计领域国家标准:一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同时废止;二是《微波集成组件生产工厂工艺设计标准》(GB51385-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三是《钢铁企业冷轧厂废液处理及利用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83-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四是《锦纶工厂设计标准》(GB/T50639-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锦纶工厂设计规范》(GB50639-2010)同时废止;五是《涤纶工厂设计标准》(GB/T50508-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涤纶工厂设计规范》(GB50508-2010)同时废止;六是《石油化学工业大型设备吊装现场地基处理技术标准》(GB/T51384—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七是《石油化学工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50484—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学工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同时废止;八是《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GB/T50507—2019),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规范》(GB50507—2010)同时废止。

  12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是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作出修改,即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最终靠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但学历证明除外。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二是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即删去第五条中的“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共29条,主要规范七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行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切实保障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行政协议诉讼主体资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三是坚持行政协议诉讼的全面管辖原则,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四是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落实;五是依法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六是坚持行政协议充分赔偿原则,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实体权益实现;七是规范行政协议案件的强制执行,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实现。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科技类产品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腾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专利权,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在该案中确立了如下重要规则:一是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能够适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联的内容。二是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方面覆盖起到了无法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三是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额的,侵权规模即为损害赔偿计算的基础事实。专利权人对此项基础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9年12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个省市的三级检察院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主要体现为: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告知权利人审查起诉阶段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提供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权利;提供与本案相关犯罪线索的权利;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权利;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知悉诉讼进程、强制羁押措施变更情况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获得保护的权利;控告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未成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特殊权利等12项权利等。

  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定》最重要的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分拆条件。为保障上市公司分拆后具备独立上市地位,要求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分拆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性的基本规定;二是规范分拆流程。上市公司分拆应及时披露信息,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发行上市须履行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程序;三是强化中介机构职责。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分拆是否合规等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对分拆后的上市公司做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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